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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簡聲字第 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簡聲字第91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 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 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又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有 明文規定。此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 條亦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之最後住所地在「基隆市仁愛區」,有聲 請人提出之相對人戶籍謄本1 件為證,依前開法條規定,本 件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聲請,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簡易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邱瑞祥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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