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裁定 96年度簡聲字第96號
聲 請 人 華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甲○○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為
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千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表意人
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
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華開公司簽訂
債權讓與契約書
,依民法第297 條第1 項規定,需通知
保證人,然以通知
存
證信函卻無法送達,致無法將意思表示送達相對人,為此聲
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
惟查依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聲請公示送
達者,須符合「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之要件。惟本件聲請
人僅係因收信人招領逾期而遭退回,有聲請人所提出之存證
信函信封
可稽,其批退理由為招領逾期退回,尚與
前揭聲請
公示送達要件不符,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簡易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彭聰敏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