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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繼字第 16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拋棄繼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1681號 聲 請 人 丁○○       甲○○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 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前 段定有明文。 查本件聲明人聲明被繼承人丙○○係於八十二年九月九日死亡 ,有丙○○之除戶戶籍謄本附卷可按,聲明人遲至九十六年八 月二十日始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權,且未提出證據證明遲至 九十六年八月十日才知悉得為繼承之情,是其聲明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 依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余來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童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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