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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繼字第 17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限定繼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1721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乙○○(男、民國00年0 月00日出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設籍地址為台北縣三重市 ○○○路○○○ 巷○○號)於96年6 月30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 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債權 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 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 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家事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廖宮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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