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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繼字第 17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限定繼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1758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其父親即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0月00日 出生、身分證統一號碼:Z000000000 號、生前設籍地址為台北 縣新莊市○○街○○巷○○號)於民國96年8 月15日死亡,開具除戶 戶籍謄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遺產清冊等件呈 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債 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 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 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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