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繼字第1758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
聲請人因其父親即被
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0月00日
出生、身分證統一號碼:Z000000000 號、生前設籍地址為台北
縣新莊市○○街○○巷○○號)於民國96年8 月15日死亡,開具除戶
戶籍謄本、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
遺產清冊等件呈
報本院,聲請
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
公示催告。凡被
繼承人之
債
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
翌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
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
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