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繼字第1763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
聲請人因其被
繼承人甲○○(女、民國0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
住所:
臺北縣永和市○○路○段○○○巷○弄○號)於九十六年八月二
日死亡,開具
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
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
公
示催告。凡被
繼承人之
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
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余來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童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