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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繼字第 17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限定繼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1763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甲○○(女、民國0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 臺北縣永和市○○路○段○○○巷○弄○號)於九十六年八月二 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 示催告。凡被繼承人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 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余來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童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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