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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字第 21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限期起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16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乙○○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 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3694號裁定准 予對聲請人即債務人之財產假扣押,並為假扣押之執行,而 相對人未向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此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 詢表6 紙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依首揭條文聲請本院命相對 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王瑜玲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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