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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字第 21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171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關於「相對人應之訴訟費用額」之 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應賠償之訴訟費用額」。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 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育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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