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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字第 21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發還擔保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19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亞洲光學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智基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本院九十五年度存字第六00四號擔保提存事件一案所 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壹佰貳拾玖萬陸仟元准予發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於民事訴訟法 第104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 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 條所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 前依鈞院95年度裁全字第11087 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 ,曾提供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新臺幣1,296,000 元為擔保金 ,並以鈞院95年度存字第6004號提存事件提存後,聲請對相 對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在案。茲因聲請人已撤回假扣押執行 程序,而相對人並已同意聲請人取回前開假扣押所提存之擔 保金,為此提出鈞院95年度存字第6004號提存書、民事執行 處板院輔95執全公字第6608號函、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 (均影本)、同意書原本等各1 件,聲請發還擔保金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12日以95年度裁全字 第11087 號裁定准予假扣押,聲請人於供擔保後,對相對人 之財產予以假扣押在案等情業據調取本院95年度存字第 6004 號 擔保提存卷核閱屬實,然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既 已同意聲請人取回前開假扣押所提存之擔保金,亦據聲請人 提出之同意書及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憑,即已符 合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2 款之情形。揆諸前揭法條 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麗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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