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字第 22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限期起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27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乙○○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 由 一、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 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 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以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4713號 裁定,將聲請人之財產在新臺幣1,100,000 元之範圍內予以 假扣押查封在案。相對人未提起本案訴訟,為此依民 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等 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於向本院聲請以96年度裁全字第4713號民 事裁定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業於96年8 月28日以同一事由 另向本院提起訴訟,由本院96年度訴字第1823號給付服務費 等事件受理在案,此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揆諸首 開說明,其本案已繫屬於法院,聲請人再聲請命相對人於一 定期間內起訴,自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朱家惠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