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28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王珮婷原名甲○○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泛亞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南華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假扣押事件,
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
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
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經准為假扣押,而
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
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86年度裁全宿字第3240號裁定
准予對聲請人即債務人之財產假扣押
等情,
業據本院
依職權
調閱
上開假扣押卷宗查明屬實,而相對人
迄未向聲請人提起
本案訴訟,亦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9 月19日北院錦文人
字第0960004758號函、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9 月14日桃院
木民科字第0960026614號函各1紙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單5
紙附卷
可稽,從而聲請人依
首揭條文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
定期間內起訴,
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