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319號
聲 請 人 丁○○○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誠信愛心家園
(原名: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民富教養院)
法定
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丙○○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發還
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供擔保人依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返還
提存
物或保證書者,應向命供擔保之法院為之(最高法院86年度
臺抗字第55號裁定意旨
參照),
而非向提存所所在之法院為
之。復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依民事訴訟法所為之聲請事件
,自亦有其
適用。
二、
經查,本件
聲請人即
債權人係本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
裁全字第6220號民事
假扣押裁定,向本院提存所辦理擔保提
存,
業據其提出
上揭民事裁定及本院94年度存字第5204號提
存書各1 份為證,則命供擔保之法院應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至為明確,
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發還
擔保金,顯係違
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瑜玲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