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332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丙○○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萬零貳佰
零壹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
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者,第一審
受訴法院
於該裁判有
舉式■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經本院__年度字第__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__年度上字
第__號及最高法院
__年度
台上字第__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__用應由相對人負
擔。
二、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
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
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
費用新台幣■金額轉換■元,
非屬訴訟費用,應予剔除外,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李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