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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字第 23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332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萬零貳佰 零壹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者,第一審受訴法院 於該裁判有 舉式■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經本院__年度字第__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__年度上字 第__號及最高法院 __年度台上字第__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__用應由相對人負 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 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 費用新台幣■金額轉換■元,屬訴訟費用,應予剔除外,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李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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