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360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佰元,並應自本
裁定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
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
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項確
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
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撤銷
假扣押事件,經本院96年度
全聲字第24號裁定確定,聲請程序費用應由相對人乙○○負
擔10% 。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聲請程序費用,為聲請
撤銷假扣押之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之10% ,即新臺幣100
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之規定,加給自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啟煌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國仁
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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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金額(新臺幣)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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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程序費用 │ 1,000元│由聲請人預納,應由相對人賠償聲請人10│
│ │ │% ,即1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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