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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字第 23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360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佰元,並應自本 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項確 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 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撤銷假扣押事件,經本院96年度 全聲字第24號裁定確定,聲請程序費用應由相對人乙○○負 擔10% 。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聲請程序費用,為聲請 撤銷假扣押之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之10% ,即新臺幣100 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之規定,加給自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啟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國仁 計算書: ┌────────┬────────────┬──────────────────┐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 備              註 │ ├────────┼────────────┼──────────────────┤ │聲請程序費用 │   1,000元│由聲請人預納,應由相對人賠償聲請人10│ │ │ │% ,即100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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