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36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甲○○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乙○○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
債權人起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
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經准為假扣押,而
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
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
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
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3931號裁定准
予對
聲請人即債務人財產假扣押
等情,
業據本院調取
前揭假
扣押卷宗,核閱屬實,而相對人
迄未向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
,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單6 紙附卷
可稽,從而聲請人依
前揭條文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即屬有據,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麗玲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
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