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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字第 24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限期起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405號 聲 請 人 德山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天明生命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天明生命醫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期起訴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 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 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 明定。 二、經查,本件命假處分之法院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本院僅係 相對人聲請假處分強制執行法院,依前揭說明,自應由臺灣 嘉義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為限期 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福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佩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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