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405號
聲 請 人 德山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天明生命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天明生命醫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期起訴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
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
債
權人於一定
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
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
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
明定。
二、
經查,本件命
假處分之法院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本院僅係
相對人聲請假處分
強制執行法院,依
前揭說明,自應由臺灣
嘉義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為限期
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福晋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佩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