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聲繼字第39號
聲 請 人 甲○○ 原名趙美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乙○○間請求准予
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正相對人之除戶
戶籍謄本
、經大陸地區
公證處公證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親屬
關係證明文件到院,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
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
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
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請求准予繼承事件,未據提出相對人之除戶戶籍
謄本、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
證之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到院,自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
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靜芳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