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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繼字第 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請求准予繼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繼字第39號 聲 請 人 甲○○ 原名趙美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乙○○間請求准予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正相對人之除戶戶籍謄本 、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親屬 關係證明文件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准予繼承事件,未據提出相對人之除戶戶籍 謄本、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 證之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到院,自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靜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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