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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補字第 10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再審之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028號 再審原告  鈞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再審被告  迅雷通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零貳 拾伍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505 條準用同法第272 條、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 靜 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許 清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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