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03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甲○○
被 告 鼎文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參拾萬肆仟柒佰壹拾
伍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參仟玖佰陸拾
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
應補繳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陸拾玖元。
(二)提出
準備書狀1件及
繕本3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若美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洪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