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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補字第 10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03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萬參仟貳佰玖拾柒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伍佰壹拾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      肆仟伍佰壹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王瑜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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