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03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東欣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葉耀舜原名丙○
被 告 葉貞呈原名葉玟
丁○○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肆佰壹拾萬柒仟肆佰
壹拾玖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為新臺幣壹拾參萬陸仟
壹佰陸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壹佰陸拾捌元。
(二)提出
準備書狀1件及
繕本4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若美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洪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