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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補字第 10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03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東欣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葉耀舜原名丙○ 被   告  葉貞呈原名葉玟        丁○○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肆佰壹拾萬柒仟肆佰      壹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拾參萬陸仟      壹佰陸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壹佰陸拾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4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洪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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