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補字第 10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國家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054號 原   告 乙○○ 被   告 臺北縣政府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壹拾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王瑜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