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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補字第 10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056號 原   告 丁○○ 被   告 丙○○       乙○○       己○○       甲○○○       戊○○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捌佰柒拾參元【計算方 式: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51,100元×面積2.248平方公尺( 0.68坪)=114,873,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明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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