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056號
原 告 丁○○
被 告 丙○○
乙○○
己○○
甲○○○
戊○○
上列
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捌佰柒拾參元【計算方
式: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51,100元×面積2.248平方公尺(
0.68坪)=114,873,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明佳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