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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補字第 10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062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丙○○ 上列當事人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佰肆拾伍萬參仟壹佰伍拾 元(計算方式: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65,000元×面積68.51 平方公尺=4,453,15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肆萬伍仟壹佰 伍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明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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