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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補字第 11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107號 原   告 釆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銀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貳萬玖仟捌佰壹拾元      (依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美金總額19,119.9元      ,美金匯率以臺灣銀行96年8 月20日賣出匯率1:32      .94 計算,折合新台幣為 629,810元,元以下四捨五      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捌佰參拾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      新臺幣伍仟捌佰參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明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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