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107號
原 告 釆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甲○○
被 告 銀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
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貳萬玖仟捌佰壹拾元
(依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美金總額19,119.9元
,美金匯率以臺灣銀行96年8 月20日賣出匯率1:32
.94 計算,折合新台幣為 629,810元,元以下四捨五
入),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陸仟捌佰參拾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
新臺幣伍仟捌佰參拾元。
(二)提出
準備書狀1 件及
繕本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明佳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