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109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原名:金天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
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
判費為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玖仟玖佰元。
(二)提出
準備書狀1件及
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若美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