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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補字第 11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116號 原   告 聯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智恩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捌萬柒仟陸佰參拾參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陸仟參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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