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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補字第 9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移轉不動產登記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954號 原   告 甲○○       乙○○       戊○○ 被   告 丁○○       丙○○原名張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不動產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如下: 一、就原告甲○○部分為新臺幣壹佰零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壹萬壹仟參佰玖拾伍元。 二、就原告乙○○部分為新臺幣捌拾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玖仟參佰陸拾元。 三、就原告戊○○部分為新臺幣玖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玖仟捌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 5日內補繳各自應分擔部分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王瑜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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