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補字第954號
原 告 甲○○
乙○○
戊○○
被 告 丁○○
丙○○原名張淑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移轉
不動產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
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如下:
一、就原告甲○○部分為新臺幣壹佰零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壹萬壹仟參佰玖拾伍元。
二、就原告乙○○部分為新臺幣捌拾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玖仟參佰陸拾元。
三、就原告戊○○部分為新臺幣玖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玖仟捌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 5日內補繳各自應分擔部分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王瑜玲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