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補字第 9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運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989號 原   告 匯徠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業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貳拾伍萬捌仟壹佰捌      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伍萬參仟零柒拾      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      應補繳新臺幣伍萬貳仟零柒拾肆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洪惠玲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