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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補字第 9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994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柒拾柒萬柒仟肆佰柒      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參萬捌仟肆佰貳      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參萬柒仟肆佰貳拾貳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洪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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