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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親字第 1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否認子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親字第114號 原   告 丙○○ 被   告 甲○○ 兼法定代理人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下午五 時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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