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1026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催字第924號
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
期間已於民國96年9月6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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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10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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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 債 券 號 碼 │張 數│面 額│付息券│
│ │ │ │ │ │張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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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 │1 1,000,000│11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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