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1032號
聲 請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催字第216號
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
期間已於民國96年9月3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舒雁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坤校
┌─────────────────────────────────────┐
│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1032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慶顏金屬有│華南商業銀│96年4月15日 │132,380元 │0000000 │ │
│ │限公司曾輝│行二重分行│ │ │ │ │
│ │龍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