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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7 年度建字第 1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代位請求給付工程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136號 原   告 嘉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懷如 訴訟代理人 鄭建國律師 被   告 城寶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永祥 訴訟代理人 黃世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請求代位給付工程款事件,應以本院96年度重 訴字第102號確認承攬債權存在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 立為據,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在該訴訟終結前裁定 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台灣高等法院民國100年12 月22日院鼎民秦97重上201字第1000020899號函文可稽,為 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由本院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 訴訟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紫能 法 官 吳振富 法 官 黃繼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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