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7年度建字第136號
原 告 嘉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辜懷如
訴訟代理人 鄭建國
律師
被 告 城寶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永祥
訴訟代理人 黃世芳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代位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
理 由
一、本院前以
本件請求代位給付工程款事件,應以本院96年度重
訴字第102號確認
承攬債權存在事件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
立為據,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在該訴訟終結前裁定
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台灣高等法院民國100年12
月22日院鼎民秦97重上201字第1000020899號函文
可稽,為
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由本院
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
訴訟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紫能
法 官 吳振富
法 官 黃繼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