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7年度建字第82號
上 訴 人 大發鋼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文福
送達代收人 杜祐寧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凱健營造有限公司間因97年度建字第82號
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
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捌拾陸萬伍仟
壹佰柒拾玖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陸拾玖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