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396號
聲 請 人 慶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秀郎
相 對 人 黃阿信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變換
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30日所
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
正本主文欄中關於「九十年度裁全字第六二號裁定」及理
由欄中關於「1,050,000 元」及「90年度裁全字第62號民事裁定
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九十六年度聲字第二七四六號裁定」、
「10,500,000元」及「96年度聲字第2746號民事裁定」。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
家事事件法第
97條、
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所示,於家事
非訟事件亦
準
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