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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7 年度聲字第 33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變換提存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396號 聲 請 人 慶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秀郎 相 對 人 黃阿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30日所 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主文欄中關於「九十年度裁全字第六二號裁定」及理 由欄中關於「1,050,000 元」及「90年度裁全字第62號民事裁定 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九十六年度聲字第二七四六號裁定」、 「10,500,000元」及「96年度聲字第2746號民事裁定」。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 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所示,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準 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