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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7 年度訴字第 7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782號
原      告  法務部○○○○○○○○

法定代理人  劉明彰 

被      告  張卓彩霜
            張崇德 
            張明德 
兼上3人
訴訟代理人  張樹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門牌號碼臺北縣○○市○○路○段○○○號三樓」之記載,應更正為「門牌號碼臺北縣○○市○○路○段○○○號三樓」。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