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257號
原 告 慶揚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萬成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
律師
複 代 理人 李政憲律師
蕭翊亨律師
被 告 環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馨慧
訴訟代理人 許俊仁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下午三
時,在本院民事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財旺
法 官 賴彥魁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昭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