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581號
聲 請 人 乙○○
號5樓
代 理 人 甲○○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催字第124號
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
期間已於民國97年5月5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麗華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蕭佩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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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5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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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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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鴻碩精密電工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000-0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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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鴻碩精密電工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000-0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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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鴻碩精密電工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000-0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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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鴻碩精密電工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00-0 │1 │1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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