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8 年度司字第 2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選派檢查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246號 聲 請 人 劉哲瑋 相 對 人 群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正吉 上列聲請人因相對人公司股東林雪莉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哲瑋會計師所任群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檢查人之職務,應予解 除。 理 由 一、本院前因相對人群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林雪莉之聲請, 於民國98年7 月14日以98年度司字第246 號裁定選任劉哲瑋 會計師為檢查人,經相對人提起抗告、再抗告後,先後經 本院於98年9 月17日以98年抗字第200 號裁定、臺灣高等法 院於98年10月29日以98年度抗字第115 號裁定駁回相對人 之抗告、再抗告而確定,是本院選任之檢查人劉哲瑋會計師 ,得依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規定,檢查相對人公司之業務 帳目及財產情形。 二、嗣聲請人劉哲瑋會計師具狀表示:其擔任相對人公司檢查 人後,於98年11月19日、99年9 月1 日及100 年7 月6 日三 次親赴相對人公司所在地洽詢檢查工作,受檢查人稱與林雪 莉間尚有其他法律案件未結,暫不提供相關帳冊、憑證,致 無法執行檢查工作,聲請解任檢查人職務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公司股東林雪莉既向本院聲請選派檢查人以檢 查相對人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並經本院選任劉哲瑋 會計師擔任檢查人,然劉哲瑋會計師今仍無法執行檢查職 務,而有辭任之表示,且經本院函詢林雪莉意見後亦表示遵 重劉哲瑋會計師意願等語,是本件自無不許劉哲瑋會計師聲 請解任之理。從而,本件解任檢查人職務之聲請,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1 項、第175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瀅螢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