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8 年度司字第 2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選派檢查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246號 聲 請 人 林雪莉 相 對 人 群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正吉 代 理 人 蔡慧玲律師       龍毓梅律師       李大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簡松棋會計師為相對人群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檢查人。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自民國94年6 月20日至今,繼續 1 年以上持有相對人公司之2,900 股之股份,占相對人公司 已發行股份總數5.8%,為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所稱之股東 。聲請人之夫徐崇榮原為相對人之董事兼廠長,關於聲請人 之股東權益,向由徐崇榮代為行使。徐崇榮於96年9 月12 日病故後,聲請人對相對人公司之運作、經營狀況皆無所知 ,亦未曾接獲公司召開股東會之訊息,對公司盈虧皆毫無所 悉,為確保少數股東之權益,前依公司法第245條之規定, 聲請法院選派劉哲瑋會計師為相對人公司之檢查人確定,茲 因劉哲瑋會計師聲請解任檢查人之職務,聲請人予以遵重, 聲請選派續任之檢查人等語。 二、股份有限公司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3 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 財產情形,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該條項所定 聲請選派檢查人之規定,除具備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 份總數3 ﹪之股東之要件外,別無其他資格之限制(最高法 院86年度台抗字第108 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聲請人主張其 為相對人公司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5.8%之股東 一節,有其所提出之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股東名簿在卷 可證,且本院前依聲請人之聲請選任財團法人臺灣省會計師 公會推薦之劉哲瑋會計師為相對人公司之檢查人後,因相對 人公司有拒絕檢查之行為,致劉哲瑋會計師無法順利執行檢 查工作,本院已依劉哲瑋會計師之聲請解任其檢查人之職務 在案。茲聲請人再聲請本院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業 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於法自無不合。本院審酌財團法人臺灣 省會計師公會推薦之劉哲瑋會計師既無法順利執行檢查人之 職務,依聲請人之推薦,選任簡松棋會計師擔任相對人公 司之檢查人,以利檢查工作之執行。 三、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瀅螢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