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8年度司養聲字第98號
聲 請 人
即被
收養人 甲○○○
上列
當事人因養父母死亡後許可
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終止
聲請人甲○○○與蕭大山間之收養關係。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養父母死亡後,除終止收養有顯失公平之情事者外,養子
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此觀
民法第1080條之1 第1 項
、第4 項自明。又,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
直系血親卑親
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
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民法第108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甲○○○(女、民國00年00月 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蕭大山(男、民
國前0 年00月00日生)收養,茲因聲請人養父於民國57年 3
月12日死亡,
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 之規定,聲請許可終止
聲請人與
相對人間之收養關係等語。
三、
經查:本件蕭大山為聲請人甲○○○之養父,而蕭大山已於
57年3 月12日死亡
等情,
業據聲請人提出除戶
戶籍謄本為證
,而「養父過世時沒有
繼承財產,養父後來結婚生了8 名子
女」等情,業據聲請人甲○○○到庭陳述
綦詳。本院訊問本
件
關係人即養家兄弟丙○時表示聲請人並無繼承財產。聲請
人之本家兄弟乙○○亦同意聲請人回本家姓黃,且無繼承問
題等語,此有本院98年7 月28日
非訟事件筆錄在卷為憑。從
而,本件聲請人聲請終止收養,查無終止收養有顯失公平之
情形,是聲請人甲○○○請求終止其與蕭大山間之收養關係
,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朱曉娟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書記官 呂妍旻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