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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8 年度司養聲字第 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09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養聲字第98號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甲○○○ 上列當事人因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終止聲請人甲○○○與蕭大山間之收養關係。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養父母死亡後,除終止收養有顯失公平之情事者外,養子 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此觀民法第1080條之1 第1 項 、第4 項自明。又,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 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 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民法第108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女、民國00年00月 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蕭大山(男、民 國前0 年00月00日生)收養,茲因聲請人養父於民國57年 3 月12日死亡,依民法第1080條之1 之規定,聲請許可終止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收養關係等語。 三、經查:本件蕭大山為聲請人甲○○○之養父,而蕭大山已於 57年3 月12日死亡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除戶戶籍謄本為證 ,而「養父過世時沒有繼承財產,養父後來結婚生了8 名子 女」等情,業據聲請人甲○○○到庭陳述詳。本院訊問本 件關係人即養家兄弟丙○時表示聲請人並無繼承財產。聲請 人之本家兄弟乙○○亦同意聲請人回本家姓黃,且無繼承問 題等語,此有本院98年7 月28日訟事件筆錄在卷為憑。從 而,本件聲請人聲請終止收養,查無終止收養有顯失公平之 情形,是聲請人甲○○○請求終止其與蕭大山間之收養關係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朱曉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書記官 呂妍旻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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