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712號
原 告 牟國概
訴訟
代理人 林永祥
律師
被 告 鴻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許英
何漢生
劉紀群
徐邱月霞
訴訟代理人 劉思顯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民事訴訟之
裁判,其
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8年8 月11
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97年度訴字第2226號判
決、臺灣高等法院100 年度上字第853 號判決及最高法院10
2 年度
台上字第492 號裁定等件影本在卷
可佐。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
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