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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8 年度訴字第 17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712號 原   告 牟國概 訴訟代理人 林永祥律師 被   告 鴻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許英       何漢生       劉紀群       徐邱月霞 訴訟代理人 劉思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其 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8年8 月11 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97年度訴字第2226號判 決、臺灣高等法院100 年度上字第853 號判決及最高法院10 2 年度台上字第492 號裁定等件影本在卷可佐。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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