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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8 年度訴字第 17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712號 原   告 牟國概 訴訟代理人 林永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鴻豐開發股份有限 公司起訴時法定代理權之欠缺。 理 由 一、原告提出之訴狀,未記載被告鴻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正確之 法定代理人,被告起訴時法定代理權有欠缺,應予補正。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莊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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