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400號
上 訴 人 蘇今治
簡豪泰
新三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
代理人 余榮輝
上 訴 人 魏振財
被 上訴人 廣春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鼎然
上列
當事人間因98年度重訴字第400 號減少買賣價金等事件,經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仟貳佰陸
拾貳萬叁仟陸佰壹拾伍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為新臺幣柒拾壹萬
貳仟柒佰壹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瀅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