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8年度金字第1號
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
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梁家樺
律師
林俊宏律師
陳溫紫律師
被 告 名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益昌
訴訟代理人 葉繼升律師
被 告 陳昌福
訴訟代理人 顏鳳君律師
羅啟恆律師
被 告 周健生
訴訟代理人 孫治平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忠儀律師
被 告 陳錦宏
陳信銘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顏鳳君律師
羅啟恆律師
被 告 陳祖慶
江秀玲
訴訟代理人 劉貹岩律師
複 代理人 孫治平律師
被 告 黃懷箴原名黃靕).
訴訟代理人 顏鳳君律師
羅啟恆律師
被 告 陳佳瑜
廖本林
陳輝宏
陳世洲
黃東榮
李文中
陳珀波
被 告 廣納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旭岑
被 告 勤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昌福
前九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葉繼升律師
被 告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黃樹傑
被 告 陳慧銘
林宜慧
前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維鈞律師
陳錦隆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2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訴訟資料,並將
繕本寄交被告收受
,被告得於收受原告補正狀繕本後20日內,具狀向本院陳報
法律
意見。
一、本院98年度重附民字第39號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繕本1份。
二、原告主張名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年3月份液晶螢幕模組LCM
產品虛增4,226萬4,995元營業收入,及97年4月份手機主機
板PCBA產品虛增營業收入1,706萬3,000元,並記載於該公司
97年第1季財務報告於同年4月24日對外申報公告如屬真實,
則虛增內容是否構成各該文件之主要內容?其具體理由及計
算方法為何?(例如關於:㈠資產負債表「資產」項下之「
應收帳款」。㈡損益表之「營業收入」、「營業成本」、「
營業毛利」、「營業淨損」、「每股淨損」等內容)
三、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規定:「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
私募或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原告於99年2月26日民事準備一狀主張該規定於交易市
場亦有
適用,且其適用之責任主體不限於發行人,則被告等
人本件行為
態樣分別為何(募集、發行、私募或買賣行為?
被告之行為如屬買賣行為,則請註明為買受人亦或出賣人)
違反忠實義務之結果為何(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
之行為)?
四、承上,95年1月新增同法第20條之1規定後,與
上開規定之適
用關係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黎文德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