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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8 年度金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金字第1號 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陳溫紫律師       林俊宏律師 被   告 安鈦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益昌 訴訟代理人 葉繼升律師 被   告 周健生 訴訟代理人 孫治平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忠儀律師       黃振城律師 被   告 陳昌福       陳錦宏       陳信銘       黃懷箴(原名黃靕)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顏鳳君律師 被   告 陳祖慶       江秀玲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劉貹岩律師 複 代理人 孫治平律師 被   告 陳佳瑜       廖本林       陳輝宏       陳世洲       黃東榮       李文中       陳珀波       廣納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旭岑       勤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昌福 上九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葉繼升律師 被   告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陳清祥 被   告 陳慧銘       林宜慧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維鈞律師       陳錦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2 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第五項中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安鈦克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周健生、陳祖慶、江秀玲、黃懷箴、陳錦宏 連帶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安鈦克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周健生、陳祖慶、江秀玲、黃懷箴、陳昌福、陳錦宏 連帶負擔」。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黎文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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