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邱益芳
上列
當事人聲請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
二之限制。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
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
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
之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
,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民國99年7月27日以99年度
消債更字第164號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在案,有
上開裁定1份在
卷
可參。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審酌
下列情事,認其條件
核屬公允、
適當、可行:
(一)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為新台幣(下同)671,
014 元,扣除必要生活費用495,744元後,為175,270
元,低於無
擔保及無優先權
債權人受償總額4,343,55
2元。
參諸債務人更生開始時,除薪資收入外,名下
無任何財產,此有債務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
切結書
(見本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164號卷,下稱本院聲請
卷,第49 及157頁),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
受償總額不致過低。
(二)又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
等
情,
觀諸五福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函復本院之薪資紀
錄及員工薪水條(見聲請卷第132頁)顯示,債務人97
年1 月至99年5月每月薪資均為26,000元,年終獎金
固定為一個月薪資,扣除每月勞健保703元、福利扣
款130元則平均每月薪資為27,333元(未扣除所得稅
)。因此債務人預估其更生方案履行
期間每月收入為
27,333元,
堪信為真。
(三)次查,債務人每月平均收入27,333元,扣除每月清償
額16,550元後,尚餘10,783元,可供債務人每月生活
之用(含房租3,750元),是上開生活費用低於內政部
主計處公布之99年度臺北縣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萬
792元,並未顯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尚屬合理。
(四)
聲請人為求提高還款金額,願將開始更生後遭
強制執
行扣薪之金額(以35,000元計;約4個月扣薪金額)
用以清償更生債務,加入更生方案第三期清償內容,
足徵其還款誠意。債務人之更生方案清償成數雖僅
37.38%,
惟本金清償成數已達65.06%,且債務人已
年屆52歲,衡諸常情,其體力應難與一般青壯年相比
,而仍願辛勤工作延長還款期間為8年,更生方案履
行完畢後已60歲,且每月支出之生活費用已低於99年
度臺北縣最低生活費,並將其收入扣除上開必要支出
後,近全數用以清償債務等情,足見債務人已盡清償
之能事,且對債權人已屬有利。
(五)
本件債權人不同意更生方案之理由,無
非係以債務人
還款成數過低、應商請子女協助還款等語為由,惟按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使陷於經濟上
困境之消費者,得分別情形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
程序清理債務,以妥適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
,並重建其經濟生活,是選擇更生程序者原則上應以
債務人自力所能獲得之穩定收入作為履行更生方案之
基礎,清償成數非認可更生方案之唯一標準,又債務
人之子是否願意提供債務人金錢上援助,係委諸其子
個人之自由意志,非債務人所得強制,亦非債權人所
能置喙,故認債權人等所執並不足採。
(六)債務人並無本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
事由存在,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更生
方案。且檢視債務人目前之支出及收入狀況亦無法再
要求其提出還款成數更高之更生方案。從而本更生方
案應屬合理、公允、適當而且可行。
三、
綜上所述,債務人有固定收入,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且
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
揆諸本條例之立法目的,保障債權
人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本件更生
方案應予認可,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
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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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自債務人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起,每1個月為1期,共96│
│ 期,每期清償16,550元,第3期增加還款金額35,000元。 │
│2.每期在當月10日前轉匯至各債權人之帳戶,金額如下貳每期分配金額│
│ 及第三期分配金額所示。 │
│3.債權總金額:4,343,552元(依本院99年10月14日公告確定之債權表債│
│ 權數額計算) │
│4.總清償金額:1,623,800元 │
│5.總清償比例:37.38﹪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臺幣/元 │
├──┬────────┬─────┬──────┬──────┤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每期分配金額│每三期分配金│
│ │ │ │(不含第三期)│額 │
├──┼────────┼─────┼──────┼──────┤
│ 1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 311,549 │ 1,187 │ 3,698 │
│ │股份有限公司台北│ │ │ │
│ │
分公司 │ │ │ │
├──┼────────┼─────┼──────┼──────┤
│ 2 │滙豐(台灣)商業銀│ 298,930 │ 1,139 │ 3,548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3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 65,508 │ 261 │ 813 │
│ │有限公司 │ │ │ │
├──┼────────┼─────┼──────┼──────┤
│ 4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 153,518 │ 585 │ 1,822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5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 361,121 │ 1,376 │ 4,286 │
│ │有限公司 │ │ │ │
├──┼────────┼─────┼──────┼──────┤
│ 6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507,627 │ 1,934 │ 6,025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7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296,567 │ 1,130 │ 3,520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8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169,998 │ 648 │ 2,018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9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 338,491 │ 1,290 │ 4,017 │
│ │有限公司 │ │ │ │
├──┼────────┼─────┼──────┼──────┤
│ 10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239,083 │ 911 │ 2,837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11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 255,247 │ 973 │ 3,029 │
│ │有限公司 │ │ │ │
├──┼────────┼─────┼──────┼──────┤
│ 12 │台灣永旺信用卡股│ 24,409 │ 93 │ 290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13 │花旗(台灣)商業│ 91,113 │ 347 │ 1,081 │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14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227,391 │ 4,677 │ 14,567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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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補充說明 │
│一、每期分配金額係以各債權人之債權金額除以總債權金額,再乘以債│
│ 務人每期清償金額後,小數點後一位數四捨五入至個位數,以減少│
│ 誤差值。 │
│二、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債權人│
│ 收受確定證明後,請向債務人寄發匯款方式,以利債務人履行更生│
│ 方案,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
│三、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
└───────────────────────────────┘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及緊急事件者,不在此限。│
├─────────────────────────────────────┤
│四、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五、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
如股票、基金等)。 │
├─────────────────────────────────────┤
│六、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
贈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