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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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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9 年度建字第 1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124號 上 訴 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呂崇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廣達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等間因99年度建字 第124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 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玖萬柒仟肆 佰伍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肆佰伍拾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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