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建字第124號
上 訴 人 台灣自來
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
法定
代理人 呂崇德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廣達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等間因99年度建字
第124號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
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玖萬柒仟肆
佰伍拾捌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陸仟肆佰伍拾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