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破字第31號
聲 請 人 新美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鎮源
代 理 人 林昇格
律師
複 代 理人 李志成律師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廣碩光電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破產制度係就
債務人於其經濟發生困難,而無法以其清償
能力對全部
債權人清償時,為期全部
債權人能受公平地滿足
其債權,而由法院參與其事,強制將債務人之全部財產依一
定程序為變價及公平分配之一般執行程序,其目的在使全體
債權人獲得平等滿足,故決定債務人是否有宣告破產實益之
關鍵,即在於其全體債權人之債權是否得藉債務人聲請宣告
破產而獲得公平的滿足。次按破產宣告時屬於破產人之一切
財產,及將來行使之財產
請求權;及破產宣告後,破產終結
前,破產人所取得之財產,為
破產財團。因破產財團之管理
變價及分配所生之費用,及破產管理人之
報酬,均為財團費
用。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應先於破產債權,隨時由破產人
依破產法之規定清償之。破產宣告後,如破產財團之財產不
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時,法院因破產管理人之聲請,
應以裁定宣告破產終止。破產法第82條第1 項、第95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第97條、第148 條分別定有明文。另監
查人報酬之數額,依破產法第128 條
準用同法第84條之規定
,由法院核定之。而監查人之報酬,屬因破產財團管理所生
之費用,亦應
適用
上開破產法第95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
是監查人之報酬,亦應與破產管理人之報酬先於破產債權而
由破產財團支付之。又破產法第57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
債務者,固得宣告破產,然依上開破產法第148 條規定之旨
趣,如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破產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時,
即應認無宣告破產之實益。
破產程序,
乃債務人無力對全體
債權人清償債務時,由法院介入,強制將債務人之全部財產
依一定程序為變價及分配,使全體債權人得以公平受償之程
序,故債務人之財產如可預見不敷清償破產財團費用及財團
債務,致使多數債權人之普通債權無法獲得公平滿足,即無
宣告破產之實益,而如仍進行破產程序,顯與破產制度之本
旨及目的有違,即不應准許。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之債務人廣碩光電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廣碩公司)自民國99年1 月起
迄今,共計積欠聲
請人美金3,867,952.44元及法定利息等債務,而依廣碩公司
98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所示,該公司之資產無法
清償其積欠聲請人之債務,顯已具備破產法規定「不能清償
債務」之事實。為此,
爰依破產法第57條、第58條第1 項等
規定,聲請准予宣告廣碩公司破產等語。
三、
經查,依
相對人廣碩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即崇實聯合會計師事
務所會計師黃金發於100 年8 月17日出據之說明函
所載(見
本院卷㈡第36頁),相對人廣碩公司99年12月31日財產目錄
,懸列財產僅餘車號00-0000 號之小客車1 輛,而該車輛業
於100 年1 月31日以新台幣(下同)20,000元售予他人(見
本院卷㈡第36頁);另本院
依職權查詢相對人廣碩公司99年
度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示,廣碩公司99年
度僅列有利息所得12元,此外該公司名下已無其他財產(見
本院卷㈠第337 頁)。聲請人主張其對廣碩公司之債權額為
美金3,867,952.44元及法定利息,以及廣碩公司所陳報其尚
有其他24名債權人,截至99年12月31日止之債權人清冊及所
欠債務總額高達223,324,213 元(見本院卷㈠第2 頁、本院
卷㈠第167 頁廣碩公司陳報之債權人清冊)
等情,其中債權
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景美
分行、宏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宏驊精密工業(蘇州)有限
公司及柏輝有限公司、嚴克文、記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飛
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艾來得科技(蘇州)有限公司、蘇州
富積電子有限公司、台灣精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潘銘祥等
人並向本院具狀
陳報債權(見本院卷㈠第129 至131 頁、第
168 頁、第169 至170 頁、第186 至187 頁、第133 至164
頁、第182 至184 頁、第272 至276 頁、第203 至267 頁、
第126 至128 頁、第172 至173 頁),是聲請人主張廣碩公
司之資產顯不足清償其負債乙節,應可採信。而
參酌目前宣
告破產事件之司法實務,破產管理人之報酬至少約需50,000
元,聲請人如宣告破產,至少應支出破產管理人之報酬50,0
00元;另破產程序必須選任破產管理人、定申報債權
期間、
預定債權人會議
期日及其應議事項公告之、召開債權人會議
、關於破產債權之加入及其數額之爭議經法院裁定後,破產
管理人應改編債權表,提出於債權人會議、預分配破產財團
等程式,通常須2 年始能終結(司法院頒布之各級法院辦案
期限實施要點第2 點規定,破產事件之辦案期限為2 年
參照
)。從而,廣碩公司之財產僅有20,000元,已無法支付破產
管理人之報酬至少約需50,000元及變價、分配所生之費用,
故廣碩公司之財產顯不敷支付破產法規定之財團費用,自無
從以破產程序清理債務,自無宣告廣碩公司破產之實益,
揆
諸前揭說明,本件
難認有進行破產程序之實益,聲請人聲請
宣告廣碩公司破產,應予駁回。
四、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簡曉君